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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下载安装安卓学术委员会章程
点击数:   |   发布时间:2016.09.13|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taptap下载安装安卓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taptap下载安装安卓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是教授行使治学权力的重要平台,是学术监督与评价的组织。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授权、指导、监督学校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与师资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科技评价与学术道德三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学术委员会开展咨询、审议、评定相关学术事项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经专委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为学校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的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再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长是当然委员。

委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察员1名。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秘书长、监察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各专委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部、人事处五部门各派出一名代表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任期内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或累计4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免除后,在其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增补,人选由学院(部)分委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的总数不超过10人,特邀委员不参加投票和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专委会委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每个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各专委会副主任由专委会主任提出人选,相应专委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工作协调,专委会的部分委员可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主任应当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委会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和专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秘书处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与委托工作相关的工作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委会组织规程,分委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委会、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 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本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要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学术标准提出咨询意见;

(二)为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提出咨询意见;

(三)为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四)评估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人才培养与教学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的指导意见;

(二)审议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三)评定经抽检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四)为学校教育发展、教学改革、教学规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合作办学及学分互认、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等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导师聘任基本条件、学位授予标准等提供咨询意见;

(八)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科技评价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定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

(二)为科技评价标准制订、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三)受理有关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四)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进行调查取证、裁决学术纠纷;

(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术争议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建议;

(六)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专委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信息收集和处理,并向主任和副主任提供建议;

(六)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委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数超过与会委员的2/3为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主任确定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害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处负责人、院级及直属科研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提交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一般先由主任委托秘书处及相应的专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由全体会议审议。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必要时会议议程中应当增加听证、质疑和答辩环节。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涉及到具体个人的,应当向该个人进行送达。

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征得同意。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三十三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专委会会议由秘书处起草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专委会主任签字后生效,由秘书处备案。

秘书处定期将全体会议和专委会会议纪要整理后抄送至每位委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分委会

第三十五条 分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教授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担任学院(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任职基本要求参照本章程第七条。

各分委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分委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分委会主任、委员通过基层学术单位按照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选举等程序产生,由院长聘任。

分委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分委会审议或评定:

(一)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科学研究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

(二)审议本单位专业调整与建设方案、实验室资源整合方案、国家或者省部级教学科研平台申报方案,筹划跨学院的重大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跨学科平台组建方案,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公共资源分配计划并组织论证、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对本单位申报各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科研业绩的评价,设置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学术道德准则;

(六)审议或者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政府各类人才工程或者团队计划等;

(七)分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分委会应当依据本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主要职责,制定分委会章程及换届方案,对委员产生方式、工作职责、议事规程等作详细规定,将确定的委员名单和章程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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