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校区图书馆周一至周日:
7:00-22:00
宁河校区图书馆周一至周日:
8:00-2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图书馆实行图书自助借还服务,为加强馆藏图书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育部教高〔2015〕14号文)、《taptap下载安装安卓图书馆规程》(校发〔2016〕166号文),并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馆(明德馆第一、三书库)、社科馆(老馆第二、四、十二、十三书库)、宁河馆(第七、八、九书库)馆藏图书的借阅服务,其他阅览室的中外文图书及其他纸质文献资料仅提供阅览服务。
第三条 图书馆的馆藏图书,主要供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经本馆审核的团体及个人借阅使用。
第二章 借 书
第四条 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来馆借书。本馆除第四书库和第九书库外,均为开架阅览。第四书库图书可到社科馆二楼服务台、第九书库可到宁河馆一楼服务台登记借阅。读者可登录图书馆网页检索所需图书的借出情况、所属书库、图书分类等。如需检索图书具体馆藏位置可登录图书馆网页或馆内查询机进行“3D定位查询”。借书前,请自行检查所借图书污损情况,发现图书污损时,请读者及时向服务台工作人员声明。
第五条 各类读者图书借阅权限:
读者类型 | 借书册数 | 借期 | 续借期限 |
本、专科生 | 20册 | 31天 | 31天 |
硕士研究生 | 20册 | 92天 | 92天 |
博士研究生 | 30册 | 92天 | 92天 |
留学生 | 20册 | 31天 | 31天 |
在职教职工 | 30册 | 92天 | 92天 |
离退休人员 | 5册 | 92天 | 92天 |
备注:以上借期及续期均按自然日计算(即包含周六、日及国家法定假期)。
本、专科生、留学生若还书期限在寒、暑假期之内,则还书期限为开学之日向后延长七日。其他读者不予延长。
第六条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未还时,系统将自动停止借阅;读者校园卡挂失或被工作人员锁定时,系统将自动停止借阅。
第三章 还 书
第七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依照规定按期归还。遇特殊情况,图书馆有权向读者预告并限期收回借出的图书。
第八条 教职工调出、学生毕业、结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须到图书馆清还所借图书,否则不予办理离职、离校手续。
第九条 图书出现污损,请在还书时向服务台工作人员声明,图书馆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还书车中发现的污损图书,将根据自助借还系统记录,锁定最近一次借阅该书的读者校园卡,停止图书借还服务,该读者应主动与图书馆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读者借还图书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向服务台工作人员咨询。
第四章 预约与续借
第十二条 读者可按个人需求在图书借阅到期之前,自行登录公共检索系统进行续借(服务台不提供该项服务)。若读者所借图书中存在逾期情况,则不能完成续借。同一本图书,只可续借一次。续借时长为自续借当日起1个借期。
第十三条 读者拟借图书若均被借出,可登录图书馆主页、微信公众号或学习通进行预约(服务台不提供该项服务)。学生读者(含研究生、留学生)每次可预约图书1册,在职教职工可以预约图书2册。同一种图书读者只可预约1册;本人在借图书不可预约。被预约图书还回服务台后,将放置于服务台预约书柜供预约读者借阅。预约图书还回后一周之内预约读者借阅有效,超过一周系统将自动取消预约,图书正常上架流通。
第五章 校区间通借通还
第十四条 读者可申请校区间通借通还服务。两校区图书馆开架阅览图书均可通借通还,读者登录图书馆主页,借助“E-Library查询”,检索目标图书,确认所借目标图书在本校区图书馆没有馆藏或所有复本均为“外借”状态,同时该书在另一校区图书馆有复本处于“在馆”状态,则可提出通借申请。
第十五条 读者在图书馆主页“通借通还”板块下载“校区间通借申请单”,按要求填写后发至指定邮箱。
第十六条 如读者申请符合要求,图书馆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调拨,并通过读者预留联系方式通知读者至本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七条 读者校区间通还图书,可至本馆总服务台办理。
第六章 违规与赔偿
第十八条 读者须文明借阅,在图书上加注、批点、勾画、答题、卷折、污渍、损毁条码、损毁页面等行为都被视为污损图书。(非本人所为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污损图书者由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书刊每污损(包括划线、写字、撕破、污溃等)1页赔偿1元,民航类、外文原版书刊、单册书、工具书每污损1页赔偿3元,以被污损图书的原价为上限。可以清除污物的书刊,复原后减半赔偿。
(2) 丢失、撕毁书刊内容等行为(包括行为过失导致内容残缺、书刊不能恢复原状),按丢失图书条款予以处理。
(3) 污损、丢失、撕毁条形码者,每个条码赔偿材料及加工费5元。
第十九条 对于读者在借出图书后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均以购回同版本文献(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抵赔并缴付文献加工费5元。如确实无法购回,抵赔确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1995年以前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最低赔偿不得少于50元。馆藏图书复本为4册及以上的赔偿10倍;复本为3册的赔偿13倍;复本为2册的赔偿17倍;无复本的赔偿20倍。
(2)近5年(赔偿年与出版年的时间差≤5)出版的中文书刊,按原书价格的3倍赔偿。
(3)在上述二者之间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倍赔偿,最低赔偿不得少于50元。
(4)中文多卷书、连续出版物,丢失一册,赔偿一套。赔偿最低不少于100元。
(5)外文各类原版书刊(包括影印),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赔偿最低不少于500元。馆藏图书复本为4册及以上的赔偿10倍;复本为3册的赔偿13倍;复本为2册的赔偿17倍;无复本的赔偿20倍。
(6)馆藏珍稀、绝版及无标价书刊,视其价值报经馆领导批准决定赔偿数额。
(7)丢失书刊赔偿后又找到原书刊者,一律不办理退款。
第二十条 读者在借图书若未如期归还,则在该超期图书归还之前,将停止为其提供借阅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读者若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携带出馆,不但追回原书刊,而且要对该读者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款项一律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收取,并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实 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图书借还方面的争议,读者可向图书馆办公室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