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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2025年接收推免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9-30 [来源]: [浏览次数]:


接收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院2025年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接受推免生专业

我院接受推免专业包括工商管理(120200)、会计(125300)等全日制硕士学位授权点,实际招生专业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布的为准。

二、推免复试工作原则

我院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院硕士研究生接收推免生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教育部、天津市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合理设计复试内容,统一标准,客观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推免复试组织管理

(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本次研究生推免复试工作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

(二)研究生推免复试联系人

李老师,18622623849,邮箱:369890684@qq.com

四、推免接收对象

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

五、接收流程

(一)报名

所有推免生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928日,推免生查询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未在推免生服务系统中报名、接收复试通知、接收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不予录取。

(二)发送复试通知

学院将通过推免生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

六、推免复试安排

1.复试方式

复试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面试方式进行,复试现场急电话022-2409226918622623849

2.复试时间

2024929-1018日,具体复试时据推免报名情况分阶段、多次安排,实际复试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3.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综试、综合素质面试环节,位考生面试时间不20。复试成绩分按分制折算折算后成绩60分以下为复试不合格。

4.发放待录取通知

学院将复试合格的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发送待录取通知。

七、推免复试考生需提交材料:

1)《taptap下载安装安卓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本科阶段1-6学期的大学成绩单原件(须加盖教务部门公章)及复印件。

3)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和证明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及其他特长等方面的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学生工作部门或所在院系部门公章)。

4)对于以特殊学术专长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需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上述材料请在报名申请后,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https://yjszs.cauc.edu.cn/)“硕士考生登录”界面在线提交,账号密码见登录界面。

6)上述书面材料原件请在参加复试前提交至学院。要求所有上报材料规范、整洁,A4幅面纸张装订,材料装订顺序按以上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顺序编排。

八、公示及录取

1.学院向复试合格者发送待录取通知,参与推免的考生应该在72小时内予以确认。考生同意待录取后,我校一律不再取消。规定时间内未确认待录取通知者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2.拟录取推免生经学校公示,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录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录取资格:

1)截止于2025年新生报到时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

2)有违纪处分记录的;

3)体检不合格的;

4)被推荐人存在其他事由,我校认为不适宜接收的。

九、信息公开

我院推免复试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推免考生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的复试资格或待录取资格,要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与管理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对本养单位复试和录取工作开对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推免资格、复试组织、录取等方面的监管,查复试录取现场。举报方式:

与管理学院党委纪检委员 电话022-24092464

电子邮箱:yxia@cauc.edu.cn

监督小组组长:夏衍

监督小组成马春芳 丁勇

十一、本方案自20249月起实行,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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